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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丹东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水务局 | 2023-03-21
丹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丹东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水发〔2023〕34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市水务服务中心、三湾建管局、市防汛抗旱保障中心、宽甸库区移民开发服务中心: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建管〔2022〕183号)及“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具体工作任务,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第五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管,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六条丹东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如下:(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市本级水利工程,(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辖区内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由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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