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二条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风险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第六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确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四级分类监管,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C和D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进行风险和信用预警公示,第十六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给北京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和风险管理、提升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