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在总结试点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3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80号)、《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第二条本指南以《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为基础,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采用直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第二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第十二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第十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储能电池系统应具备自动断电保护功能,第十五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由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四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维护第十八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预案、运营和维护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巡检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