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十一条技术发明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提名符合本办法第九至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监督报告,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及等级数量,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二十五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