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区级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编制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申报专项资金“一上”预算,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包括已细化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确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部门“二上”预算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由部门(单位)提出细化方案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在“二上”预算中细化报送,第九条区财政局审核部门(单位)编制的“二上”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同意后,第十七条区级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九条区级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第二十一条需在区级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的事项,一般性支出原则上不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同意纳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