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第十条粮食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政府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第十三条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该符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最低仓(罐)容规模标准,由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向粮食部门申请,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及时制定地方政府储备原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前,承储企业在提交申请报告单、经粮食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要求实施轮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承储企业应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相关资料的管理,第四十三条粮食等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