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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美术馆管理办法》(沪府令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3-03-20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美术馆的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馆管理工作,加强藏品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美术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第十二条(专业能力建设)美术馆应当围绕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第二十七条(开放与服务收费)属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国有美术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延伸服务)鼓励美术馆根据社区和乡村文化需求,第三十三条(秩序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进入美术馆组织开展讲解、导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第六章发展促进第三十四条(美术馆名录)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美术馆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美术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四十条(人才培养与评价)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美术馆相关人才培养政策,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评估体系)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美术馆评估体系,对美术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以及相关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第四十三条(标准规范)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美术馆服务规范,第四十四条(日常监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美术馆的安全运行和展览陈列、社会服务等业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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