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3月16日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第三条市民族宗教部门制定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向市民族宗教部门申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第四条申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符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第五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对照市级测评指标,向市民族宗教部门申报,第六条全市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第七条申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交《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第八条市直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验后向市民族宗教部门申报,第九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市民族宗教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已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第十五条市民族宗教部门定期组织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