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2〕7号),现将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附件1)下达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对照绩效目标表(附件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四、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附件:1: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安排计划表.xls2: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绩效目标表.xls3: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满意度调查表.doc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3月2日(联系人:刘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