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客运码头为水上旅游客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第三条厦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港口主管部门)是水上旅游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第四条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第六条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标准并推动实施,引导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一条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旅游客运码头由港口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依法向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航线、船舶、班期、班次、票价备案,第十四条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水上旅游客运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码头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评,由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船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在运营期间未在港口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客运码头靠泊上下客的,(四)码头、船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