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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号)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3-20
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负责包装,最终产品由当事人销售,2.当事人生产的“KN95防护口罩”实际的生产(包装)日期是2022年12月18至20日,5.当事人委托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生产(包装)的“KN95防护口罩”批量共150箱(每箱1000只)共15万只,6.当事人和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双方在委托包装加工由当事人生产的“KN95防护口罩”过程中,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巫丽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0日对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据三:2023年2月6日对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巫丽艺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1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云城区创艺达塑料制品厂违法生产口罩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上述“KN95防护口罩”未售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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