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用时间和种类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用时间和种类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