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便〔2021〕8号)10.不得安排申报不实、打捆申报无法对应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债项目,(津财债务〔2022〕86号)18.严禁通过虚构项目收入来源、依赖财政补贴等方式虚增夸大项目收入收益,(津财债务〔2022〕86号)19.审批制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的80%,(津财债务〔2022〕86号)20.专项债券项目偿债来源既有土地出让收入又有专项收入的,(财预〔2022〕120号)22.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财预便〔2021〕8号)31.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财预〔2021〕177号)三、偿还本息方面33.专项债券利息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支付,(财预便〔2021〕8号)10.不得安排申报不实、打捆申报无法对应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债项目,(津财债务〔2022〕86号)18.严禁通过虚构项目收入来源、依赖财政补贴等方式虚增夸大项目收入收益,(津财债务〔2022〕86号)19.审批制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的80%,(津财债务〔2022〕86号)20.专项债券项目偿债来源既有土地出让收入又有专项收入的,(财预〔2022〕120号)22.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财预便〔2021〕8号)31.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财预〔2021〕177号)三、偿还本息方面33.专项债券利息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支付,(财预〔2018〕161号)34.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