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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 2023-03-17
各区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对口市级主管部门,其他各区公安局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局,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市、区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附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2023年3月15日(联系人:市财政局解莹,联系电话:18622823965)(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附件.ofd津财会〔2023〕3号各区财政局、城市管理委、公安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对口市级主管部门,其他各区公安局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局,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市、区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附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2023年3月15日(联系人:市财政局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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