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要求,结合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等,经全面梳理,多方征求意见,确定了我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将《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3月31日(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反映,来信请寄: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68号广安市生态环境局609室,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网络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至gassthjjyqk@163.com,联系人:舒洲,联系电话:0826—2399739附件:1.《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标准(公示版)2.2023年广安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广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