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意见征求稿)》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3月17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意见征求稿)为推进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对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能源(煤炭)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落实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有效期限等,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地理位置、规划期限、主导产业定位及主要行业能耗标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能耗(用煤)减量或等量平衡方案、重点节能措施、节能方面的相关建议等,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