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于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