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有关托育机构:为促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四、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时,应向水电气经营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时,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所有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六、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应精心组织、主动服务,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