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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3-16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温州市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申报条件(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温州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5.企业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一)企业对照评价条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三、其他要求(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要来源,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培育服务工作,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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