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及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旅规〔2020〕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一、将《管理办法》中的“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表述统一修改为“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二、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每届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修改为“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每届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个专业展览或会议除首届之外,第二、三届分别按其实际审计金额的95%进行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三、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计”修改为“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四、本补充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