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第六条基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基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列支使用,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在年度申报通知确定的限额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推荐,申请基金项目涉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杭州市基金项目资助,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负责人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基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相关抽查与评估,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