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决算计划,建设单位可凭相关文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实际下达,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及相关规定选择建设单位,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二)变更后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导致结、决算的项目总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确认批准后,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标:(一)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第六十四条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第六条工程变更按类别实施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