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江北区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政策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区科技〔2022〕9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2023年度申报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要求(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孵化器运营单位在江北区内注册,有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1)专业平台服务,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专业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二)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8个以上(专业类众创空间5个以上),入驻团队、企业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新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1家),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团队和企业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