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6月30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在合肥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非营运性乘用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达到5万、10万、20万元的,二、申报主体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非营运性乘用车旧车并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消费者,三、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一)申报时间本政策条款执行时间为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线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7月31日,(三)申报范围自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出售本人名下在合肥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非营运性乘用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非营运性新能源乘用车新车,需取得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出售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购买日期须在2023年2月4日至6月30日之间,购买日期以合肥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申报期自2023年3月15日至7月31日,(4)旧车报废号牌号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或旧车出售号牌号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出售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