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203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对辖区历史遗留矿山进行了核查,拟将辖区15个图斑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详见附件),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联系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申请复核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联系人:欧工,联系电话:0755-27820668,传真:27820107附件:宝安区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公告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日附件:1.附件.宝安区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公告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