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备选对象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条件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一)试点平台准入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无因从事平行进口汽车相关经营活动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企业或企业关联方(关联方不可是现有天津市试点对象)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汽车销售额(含社零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近三年无因从事平行进口汽车相关经营活动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申报要件(一)试点平台申报要件1.申请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及条件等内容),4.企业汽车销售额(含社零额)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企业汽车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平行进口汽车专项审计报告),6.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提供三包服务条款、具体落实方式、三包服务平台及网点等信息,(二)试点企业申报要件1.申请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企业汽车销售额(含社零额)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企业或企业关联方汽车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平行进口汽车专项审计报告),提供三包服务条款、具体落实方式、三包服务平台及网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