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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3-15
(二)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建议,负责统筹协调公共数据使用部门提出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是支撑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共数据共享的数据交换通道,满足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业务应用场景需求,公共数据使用部门需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平台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公共数据使用部门需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平台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请转至公共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共享请求,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按程序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申请,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四)逾期未审核和办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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