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2号),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已初步形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评价结果请参加本次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及时登录“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查看本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并予以确认,核查期限为2023年3月16日9:00至2023年3月22日17:00,二、复核申请处理在上述核查期限内,对于本单位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存有异议的,应按以下情形处理:1.对于本单位的优良行为得分、不良行为扣分存有异议的,向申报地区住建部门提出复核申请,2.对于本单位纳税额度、工程业绩得分存有异议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各地住建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应及时报请市住建局处理,不再受理企业任何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