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以下简称省创新发展区),第四条分类推进省创新发展区建设工作,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创新发展区的规划指导、建设认定、效果评价和发展管理等工作,推进省创新发展区数字化改革,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省创新发展区,(一)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省创新发展区,(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创新发展区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依法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产业规划的服务业产业,鼓励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八)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的企业和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对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自带相关项目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创新发展区每半年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创新发展区统计数据和建设情况,第二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省创新发展区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整改期间不享受省创新发展区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建设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