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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北县人民政府 | 2023-03-15
浦北县江城街道潘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1.15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浦北县江城街道潘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江城街道江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潘屋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江城街道江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潘屋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1576公顷,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浦北县江城街道潘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用地,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区片名称地类名称面积(公顷)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浦北县第一区片(江城街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1576按照2023年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八、公告发布后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委(社区)、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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