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指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为主要内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第五条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管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三章创建及评价工作程序第九条创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要求及工作程序:(一)创建单位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要求,(三)列入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企业或园区,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条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原则上应先分别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第十八条进行复核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须报告上一评价周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绿色制造体系指标变化情况,第十九条进行再评价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须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自评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编制再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