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务云资源使用资金的安排工作,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政务云资源管理包括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退出等环节,运行期内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政务信息系统,应根据需要列明资源使用计划,第十四条云资源开通后,政务云使用部门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迁移(部署)和测试工作,并在正常运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和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报政务云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完成测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报政务云管理部门备案,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配置的调整变更,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并做好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移交和清除工作,要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形式定期向政务云管理部门报告政务云运行和资源使用情况,要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政务云使用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对于发现的已申请资源长期闲置、僵尸系统占用资源、资源未按申请用途及要求使用等情形,通知有关政务云使用部门进行整改或收回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