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第十一条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第五十七条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