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第六条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上市主体住所须在罗定市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含新三板转板企业),(三)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奖励300万元,奖励300万元,第八条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三)股份制改造、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成功挂牌、成功转板、境内外成功买壳借壳上市、境外成功挂牌上市等证明文件、资料,(四)市金融工作和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第十二条享受本实施办法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我市纳税登记2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1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