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某物流公司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申请人厦门某物流公司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不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却给予了申请人4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此次同一天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总额高达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申请人之前已多次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申请人在案发当天分别指派不同驾驶员、不同车辆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且申请人案发前已有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申请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多次,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管罚〔2022〕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