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申请人遂于2022年7月18日,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位于同安区厂房的征迁问题分别在2021年年底向公安机关邮寄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2022年年初邮寄了查处申请书,2022年7月18日再次邮寄了了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潘涂派出所收到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2020年5月份的征迁问题再次向公安机关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相关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置,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与其于2022年1月12日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并无新的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