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3066293)不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3066293),但申请人是要左拐,查处期间申请人驾驶闽DYXXXX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不靠右行驶而来,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黄某某作出的不按道行驶处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3066293)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闽DYXXXX)由东向西沿同南线209线不靠右行驶时,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后续相关处理情况后,认定申请人实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申请人主张其驾驶摩托车要左拐,被申请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3066293)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3066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