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边防派出所申请人曹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边防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申请人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2年8月19日窗户安装完框架时申请人再支付了价款4000元,第三人按最终施工完测量的面积向申请人尚未结算的剩余尾款2950元,第三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若不支付尾款便将窗户拆走,故民警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该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第三人拆走窗户是因安装款结算争议引起,且第三人在拆回窗户时已通过微信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不作为、懒政”与事实不符,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边防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