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复函发改地区〔2023〕227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申请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请示(吉发改地区〔2022〕280号、吉发改地区〔2023〕7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为支持东北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和《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力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在承接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将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地区特色制造基地、绿色低碳转型先行区、区域合作发展新高地和全国重要的农特产品加工基地,更好支撑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要定期对示范区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估,总结示范区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示范区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