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海警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2023年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砂资源管理,第三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勘查、开采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出让相关前期工作、海砂开采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执法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开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承担海砂开采行为的巡查,以及海砂开采、运输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组织及监督管理和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开采和运输船舶备案、海砂准运、开采日志、视频监控等管理体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开采运输第十二条海砂开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规定的位置、范围、标高、用海方式和类型等,海砂开采企业应保存《海砂开采日志》至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一年以上,第二十三条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省市重点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海砂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采砂、运砂船舶必须安装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关监控终端设备,海砂开采企业应协助海砂综合管理平台维护单位回收安装在采、运海砂船舶上的相关监控终端设备,信用监管第二十八条海砂开采实行信息公示、不良记录和重点监管制度,附则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海砂“两权合一”出让、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海洋综合执法等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