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第六条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第四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将上级督查检查、市级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及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重点工作、区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