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四)区域水权有偿配置: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回收或尚未配置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偿出让给所辖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水权交易、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分为年度内交易和跨年度交易,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转让的区域水权应当为本行政区域本年度尚未使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区域水权交易协议,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转让申请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受让申请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式审核通过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签订水权交易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直接签订水权交易协议,审批受让方取水许可申请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会同转让方原取水审批机关予以核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签订水权交易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第五章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第二十六条区域水权有偿配置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所辖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进行,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出让协议,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整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