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第二条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企业、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对污水处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而不利用的取用水单位,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将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所属管理范畴内用水,在再生水管网铺设范围内统一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下称“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第十七条用户再生水设施与再生水供水系统的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再生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再生水设施施工、维修、检测时,第二十条再生水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关合同约定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