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21号文件有效性: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根据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五、采信机构要求(一)申请条件,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水泥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17025认可,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体系认可,(二)申请方式,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