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政策须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四)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达产后前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万元/亩,(二)投资额度1亿元—2亿元、且达产后前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2万元/亩的,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政策后再给予每亩2万元的基础设施补贴,(三)投资额度2亿元—5亿元、且达产后前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5万元/亩的,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政策后再给予每亩4万元的基础设施补贴,(四)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且达产后前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8万元/亩的,(三)针对企业提出的兑现优惠政策申请,(四)各考核单位职责:1.经济开发区负责接收企业提出的申请,2.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确认是否为市政府重点工业项目,(二)本优惠政策与《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丹政办发〔202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不交叉享受,(三)分期实施的项目既可按照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享受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由辽宁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