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维护政策的统一性,经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和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决定对《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玉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玉人社发〔2012〕126号)停止执行,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