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概算核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第三章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第九条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第十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第四章概算调整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八)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