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信息;(五)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八条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社会保障等工作中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目录,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所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第三十五条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三年,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的;(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四)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七)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九条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