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监测和管理,(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征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六)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八)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及所管辖单位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九)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和孳生场所的治理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县爱卫会确定,县和乡(镇)灭鼠由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县爱卫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