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公示字〔2023〕1号市代建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核,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实行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未通过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办理前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定、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依据,三、信息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原登记信息自然失效,(一)检测机构的资质发生变更的,(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更的,(三)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